long8cc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洛阳分行
负责人某,行长。
委托代理人张彦立、畅治平,pt。
龙8曹某,女,汉族,1975年3月27日出生,住洛阳市涧西区
委托代理人金某,男,系龙8曹某之夫。
龙8金某,男,汉族,1976年12月13日出生,系龙8曹某之夫,住址同上。
long8cc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龙8曹某、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经审理查明:龙8曹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。2008年6月26日,龙8曹某与long8cc签订《个人借款合同》,该合同约定:long8cc向龙8曹某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的贷款;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6日;合同签订后,long8cc向龙8曹某发放了贷款,龙8曹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long8cc偿还借款,截止2011年1月22日拖欠long8cc本金、pt、罚息共计91525.17元,long8cc因此诉至本院,导致本案纠纷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,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截止2011年1月22日,龙8曹某、金某共拖欠long8cc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本金、pt、罚息及pt费96525.17元,龙8于协议签订当日向long8cc偿还25000元;协议签订之日次月起至2011年7月7日期间每月7日前分别向long8cc偿还20000元,剩余款项11525.17元及2011年1月22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pt及罚息于2011年8月7日前一并支付给long8cc。
二、如龙8曹某、金某不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,long8cc可申请执行全部欠款本息。
三、本案受理费2310元,减半收取1155元,有龙8曹某、金某承担(long8cc已垫付,龙8于签订协议当日向long8cc支付)。
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,即具有long8cc效力。
审判长:陆红雨
审判员:杨锁住
审判员:张罗炜
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
书记员:蒋欢